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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依据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 陆而启    2018-04-16 00:07:19

核心阅读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既是诉讼构造控辩平等的需要,又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自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来,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正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将进一步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向纵深发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背景:理由说明与意见听取。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本质就在于提供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许多有关听取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意见的内容,具体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侦查终结环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以及第182条所规定的庭前准备程序等。量刑辩论、二审开庭和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的制度调整等都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渠道。
 
  同时,《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和公诉机关接受律师要求进行说理进行了明文规定,具体法律条文有,第88条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第95条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第111条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第183条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要求听取律师的意见,这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和提出意见乃至形成不同意见交锋或者达成合意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平台。
 
  实践要求: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本身是一种防范错误和进行监督的力量,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重心是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同时依法约束和监督司法权力。律师的辩护是公正审判的重要内容,而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是其职业权益得到保障。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第一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完善了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分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以及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通过这些举措,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从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面对的难题具体化为各级政法机关的责任落实,从外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内部的纪律约束、责任追究。
 
  关系原理:机能互动与权能互补。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为了提高诉讼结果的可靠程度和当事人的接受程度,都需要律师在程序启动和程序推进上积极参与,从而发挥裁判结果的有效作用。
 
  首先,法官在庭审支配权能上的收缩和留白需要控辩双方权能扩展进行填补。从司法决策的权力而言,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相对而言掌握更大的权威,但决策的事实根据和证据信息必然来自于控辩双方的法庭呈现。法官适用法律,而事实问题则由控辩双方提供。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控辩双方积极行使公诉权和辩护权,才能确保《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得以准确地贯彻适用。
 
  其次,国家公诉方的权力属性和资源优势要求对辩方进行倾斜性地弥补,从而在实质性对抗中更准确地发现真相。对抗之中的控辩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在客观上存在不平等,因此,需要通过对辩护方采取一些倾斜的政策以实现平衡。
 
  再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范围的局限和专业能力上的缺陷。刑事诉讼常常以对抗的形式展开,而对抗是建立在对当事人人格尊严和应有权利的尊重和重视基础上,赋予利害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双方同时在场并且相互质证,而裁判要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对裁判结论进行充分的说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除了是控辩平等的要求之外,还要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证等方面的不足,从而使法庭辩论得以充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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