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被立法机关赋予了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功能。而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会引起巨大争议。2017年山东聊城发生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关于这一案件这场讨论的关注点涉及情、理、法等多方面,事关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但就具体法律适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第18批指导性案例,将于欢案纳入其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等问题提供了权威指引。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正当防卫缘于人类的防卫本能,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免遭侵害,而不是诉诸刑罚对其惩治。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倡导天赋人权的启蒙运动产生,是近代刑事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也是有迹可循的。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等。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体现在《刑法》第20条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内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法律通过豁免或减轻防卫人的责任,为防卫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扫除后顾之忧,使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斗争。另一方面,不同于“以暴制暴”,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其本身是具有正当性的,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立法精神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应当贯彻总体从宽的政策要求,为公民与不法行为相抗争提供有力的武器,促进全社会形成维护正义、弘扬正气、保护善良的良好风气。
正当防卫的要件及其限度
要构成正当防卫,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目的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目的性条件。所谓合法权益,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二是前提性条件,也就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包括能够危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对象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四是限度条件,也就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反击的行为,如果实施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甚至有人可能将正当防卫视为纯粹个人报复的借口。因此,防卫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也是于欢案量刑过程中的最大争议。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的限度到底在哪儿?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面对千差万别的个案,立法恐怕难以给出统一的答案,更没有数学公式能够计算出准确结果。这就对司法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司法人员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对于于欢案,二审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其裁判词中解释,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其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欢应当减轻处罚。
防卫人不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实践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我们不可能要求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还去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并且周全、慎重地选择恰好能阻止侵害的防卫手段。这是对于欢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考量,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司法判断。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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